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演出場地設備租用服務使用須知 109年6月24日第1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通過
一、宗旨
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推展人文藝術教育,廣泛結合全國藝文資源、帶動國際藝術嶄新視野,增進縣內藝文展演資源,提升民眾人文素養與藝術氣息,有效發揮藝文中心功能,特訂定本中心「演出場地設備租用服務使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案件申請
(一)申請資格
本中心演出場地,包括演藝廳、實驗劇場及戶外展演舞台(以下簡稱場地)之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需為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法人、學校、政府機關等。
(二)演出內容
應以表演藝術專業演出或活動為主,內容非宗教或政黨活動,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申請時間
1.首批:於每年3月開放次年上半年(1至6月)之檔期,9月開放次年下半年(7至12月)之檔期,收件時間為期21日日曆天(以下同),以當期首批公告內容為準。
2.非首批:申請單位請詢問空檔時間,提出申請。
3.申請期限:申請演出場地者,至遲於演出日90日以前提出申請案。
(四)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1.申請表:1份,填妥後請完成用印。
2.企劃書:1份,內容架構請參見演出場地申請案件準備資料清單。
3.影音資料:以光碟或影音網址提供。
4.立案證明文件:申請者須檢附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及團體立案影本。
5.申請費:每件新臺幣 1,000 元。
6.送件方式:
(1)親自送件:
1-1備妥相關資料於送件時間、地點親自辦理申請手續。
1-2本中心核對所送之資料,完整者於繳交申請費後送審;資料未齊者,待補齊後再於送件時間、地點親自送件。
1-3送件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09:00-17:00),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1-4送件地點:本中心服務台(35056苗栗縣竹南鎮公園路206號)。
(2)郵寄送件:備妥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35056苗栗縣竹南鎮公園路206號,信封請註明「場地申請」。
(3)電子郵件送件:申請資料以電子檔,電郵至場地申請信箱。
(4)所送資料如未齊者,本中心即通知補件,俟資料補齊後始予送審。
(五)評審
1.申請案由本中心召開評議委員會審議,依申請活動內容品質以及場地技術安全為主要評審考量。
2.評審結果將於截止收件後30日公布,並依審查結果安排檔期。未獲通過者可於本中心通知評審結果後20日,檢具書面理由申請覆審,以1次為限。
3.評審通過之申請案件,如無檔期可安排者,當年內得提出申請候補檔期,本中心將依評審結果排列候補順序。
4.場地之租用如與本中心自行策劃辦理之活動撞期時,本中心得優先使用,另行安排申請者其它檔期。
(六)檔期安排
1.曾獲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TAIWAN TOP演藝團隊、國內公營表藝團隊,或本縣傑出演藝團隊,得優先安排審核及檔期。
2.通過評審但無法安排檔期者即為候補節目,申請單位得查詢場地空檔提出申請。
3.申請案件檔期既經安排,倘無法如期演出,適有其他單位願與其互換,由雙方來函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得辦理相關事宜。
4.檔期經核定後,申請單位之間不得私下協調變更使用時間。
三、租用手續
申請單位於安排檔期後,請依下列程序確定本中心檔期並繳付相關費用,逾期視同放棄承租場地設備,並由候補申請案遞補之,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一)簽約
1.申請單位應於本中心「場地及設備使用契約書」之乙方,用印一式二份。申請單位之檔期及節目內容,應與本中心所核定之檔期及節目內容符合。
2.簽約期限:演藝廳及實驗劇場請於排檔後45日內,完成簽約程序。
3.為符合勞動法規及維持節目品質,演出場地節目如需加設佈景、音響、燈光等設備,或是節目需安排足夠之裝、拆台日,請於簽約之同時提供節目技術需求供本中心評估。
(二)繳款
1.簽約金、場地使用保證金:
演藝廳及實驗劇場請於檔期核定後45日內,完成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及場地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作為場地租用契約之簽約金,完成簽約手續。
※備註:場地使用保證金
(1)演藝廳:20,000元/案
(2)實驗劇場:10,000元/案
(3)戶外展演舞台: 5,000元/案
2.尾款:
(1)申請單位至遲請於租用檔期首日之30日前,繳清場地費用餘額。
(2)申請單位未依限繳清場地費用餘額,視為拋棄簽約金及撤回場地(檔期)租用之申請,本中心無需通知或催告即得另行出租或使用該檔期之場地。
3.結案款:使用場地結束後,本中心將確認場地及設備借用事實,核算結案款,如遇場地及設備租用之增減及變更,應依乙方實際使用情形,無息退還未使用部分之租用費用,但申請單位自行取消場次者不在此限。實際使用費超出約定租用費用總額者,申請單位應於演出後14日內補繳並完成加租手續。
4.滯納金:逾期未繳清結案款者,於30日內,每逾2日內加收應補繳費用百分之一之滯納金。相關之催告及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5.節目結束後如無待解決事項,本中心於30日內辦理結案並退回場地使用保證金至申請單位帳戶。
(三)繳費方式
1.現金、即期支票或郵政匯票(受款人: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支票請劃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2.ATM轉帳或電匯
匯款戶名: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
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銀行代號:0050212
匯款帳號:021051051316
3.付費支票無論任何原因不能兌付者,視為申請單位自始未繳費用,依本須知及契約處理之。
4.本中心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名稱須與申請單位簽署契約之名稱一致。
四、遵守事項
(一)演出前
1.前後台需求協調:申請單位請於檔期首日30日內,填覆「技術前台需求表」並附上進場工作行程(舞台配置圖、曲目表),確認使用設備及時段、梳化室、架機位置、前台銷售等執行細項。
2.前台佈置請勿使用如金粉等粉末、煙霧(火)、汽球或爆裂物等道具,禁止直接做用泡棉式雙面膠、或其他易殘膠之黏劑,施作於本中心之建築及所有設備;另需保持觀眾進出場動線及安全疏散逃生通道(電梯前、樓梯口、安全門、消防箱前)暢通。
3.前台佈置之海報、看板、立牌及其他相關文宣設施內容,應以該場次節目為限。違反者,本中心得要求申請單位撤除或逕行撤除該文宣品。
(二)演出期間
1.本中心全面禁菸,觀眾席禁止攜帶飲料食物。
2.申請單位前台工作人員應佩掛工作證,或穿著統一服裝,未依規定佩掛者,本場館得拒絕其進入前台區域;申請單位前台工作人員未持節目票券,不得進入觀眾席觀賞節目。
3.基於舞台安全考量,禁止由觀眾席上下舞台獻花。如欲獻花者,花束則交由前台人員代收轉交。外界所致贈之盆花、花圈及花籃等,應依本中心規定地點放置,並完成離場復原。
4.非因節目所需,工作人員及觀眾禁止於節目演出前後或進行中逕上舞台;如申請單位安排特定人員上台接受致意,需於技術協調會時提出,並由前/後台人員協助進出後台。
5.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本中心依申請單位演出需求,於節目適當段落或中場休息時開放遲到或中途離席觀眾入場。
6.請依照核准時段使用場地;如需提早或延長,事先應徵得本中心同意,並按規定繳費。
(三)演出結束:
1.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將各項借用設備及器材清點交還本中心;非屬本中心設備、物品,應於活動後清理並運離,恢復場地原狀。
2.離場前,請與中心舞監確認租用項目及離場時間,並於「場地使用確認單」簽名,作為結案款費用之依據。
五、節目異動
(一)變更節目內容之限制
1.申請單位除於事前獲得本中心之書面同意外,不得將場地用作與申請書及合約所載不符之用途。
2.申請單位得視實際需要,變更部份節目內容或演出者,惟主要演出條件(即演出形式、主要演出者及經本場館評議委員會認定之基本演出條件)不得異動,否則即視為取消演出,申請單位須依本規定或相關契約執行,並須將檔期交回本中心處理,本中心有權通知候補單位先行遞補之。如無其他單位遞補,申請單位 可依本規定另行辦理節目之申請手續。
3.前項變更應於演出日90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其因變更所引起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負全部責任。經本中心審查不同意者取消其申請檔期,該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二)取消演出及退換票:
1.如遇天災(依人事行政局發布之命令為準)、戰爭、國喪、主要演出者重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節目部分或全部無法如期演出者,申請單位得與本中心另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中心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除本項前述原因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契約之演出計劃,否則即屬違約。除已繳之場地使用費本中心不予退回外,申請單位應按照場地租用合約書之規定賠償違約金,並辦理解約及繳款事宜。
2.因節目取消或異動影響之相關票務或宣傳事宜,應由申請單位以簡訊、媒體、網路等方式公告周知,並將公告送交本中心協助佈達。另須於原訂演出當日,派員到達現場處理退換票觀眾服務事宜,凡因取消節目所引發之任何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負處理及賠償責任,因變更所引發之觀眾服務或爭議,概由申請單位負責。
六、票務
(一)票券印製
1.依文化部公布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觀眾遺失票券,本中心僅受理劃位場次之切結書進場,票券上應載明演出訊息,以避免糾紛。
2.遇觀眾發生票務糾紛時,申請單位應派員至現場處理,並配合本中心工作人員,視情況辦理退(換)票事宜。
(二)座位編排
申請單位應依本中心場地之席位表銷售票券,為維護公共及消防安全,本中心各場地皆依法不開放站票,非經本中心事前之同意,不得擅自更動租用場地之座位編排。
(三)票券銷售
申請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以半價優待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者購買。輪椅席及陪同席詳如附錄各場地座位圖。
(四)工作席
申請單位如需於觀眾席內架設技術工作區,應於節目票券啟售前,保留該區足額席位票券,不予出售或轉讓。
七、場地租用限制
(一)人身傷害責任
本中心已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期間應依法投保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以保障其工作人員及演出人員權益。
(二)財物損害賠償
申請單位對於本中心一切器材、用具、裝置或設備,應以專業方式使用並善盡維護保管責任。歸還時應已清潔完畢、完好無缺且正常適用。如有任何損毀或滅失,申請單位應負責支付修理、重新裝置或更換之費用,並賠償本中心所受之全部損害與損失,含營運損失、違約賠償及律師費用等,本中心並得視情況依本要點及合約條款,停止其申請租用場地設備之資格。
(三)電器及外加電力之限制
申請單位如需架設、外加電力等加裝設備,需先經本中心同意。有關施工、拆裝、回復原狀及其所需經費,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洽請本中心監督之。申請單位裝拆設備如造成本中心設備毀損或其他損失,應賠償本中心損害或修復至完好。
(四)危險物品之移除
申請單位置放於租用場地內外之物品具危險性或有妨礙他人之虞時,本中心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移除之。申請單位未移除者,本中心得逕代移除,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五)菸害防制
本中心全面禁菸,並依「菸害防制法」執行。如有違反情事,申請單位須依「菸害防制法」支付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六)舞台燈光及音響控制室限制
申請單位未獲本中心事前之同意,不得允許任何人進入燈光控制室或音響控制室,且不得允許非本中心或經授權人員以外之人操作舞台燈光設備、舞台控制板或音響設備。
(七)場地復原
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完畢時,應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且會同本中心值班人員確認各項復原工作。若遇未清除物品,本中心無須通知或催告即有權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八)飲食供應、商品、禮物及抽獎
1.申請單位未獲本中心事前許可,不得於觀眾席內免費贈送或准許他人贈送食物、飲料或禮物予任何觀眾或公眾人士,或辦理獎券開獎、抽獎及類似之活動。
2.申請單位於本中心內舉行義賣,須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並申請核可後,始可進行。
(九)錄影、錄音及攝影
1.申請單位自行錄影、錄音及攝影之工作人員,均需佩帶本中心核發之攝影證,並於觀眾入場前於工作區就位;無法配合者,本中心得拒絕拍照申請。
2.申請單位得事先申請,節目進行中於工作席或攝影席內定點拍照,其工作人員須於觀眾入場前就位,使用無聲快門及關閉閃光燈;如遇觀眾提出意見,需主動說明,不得強迫觀眾入境或接受採訪。若有違反規定之事,本中心可視現場情況要求之即終止攝影。
(十)文宣內容
1.演出節目之各項文宣品內容,應與本中心評議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相同,倘因不實之宣傳,致影響本中心權益者,本中心得視情節終止申請單位租用場地之資格。
2.申請單位如欲使用本中心提供之免費文宣與網站版面,應依規定期限及格式提供資料,逾期無法刊登。並保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權益之情事,否則概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及賠償,如本中心因之受有損害,申請單位應賠償本中心所受之損失(含律師費用)。
3.本中心得視申請單位提供之文宣內容及完整度,保留本中心文宣與網站版面編輯權。
(十一)著作權
若有著作權法列舉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等節目,申請單位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可之著作權集管團體或著作權人申請授權。如發生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事情時,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中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亦由申請單位負一切相關費用與賠償責任。
八、公共安全管理
(一)本中心有關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依各消防法規及本館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依法執行。
(二)申請單位應遵守本中心有關公共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申請單位使用期間亦為公共安全管理人,應於活動前熟悉相關消防避難設施及災害應變相關防護措施,於活動前對舉辦活動之工作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三)明火表演
1.申請單位若因演出需求,必要使用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之表演方式,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頒訂之「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節目或活動舉辦前60日備妥相關資料,由本中心轉送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2.申請單位請依據「演出場地、設備及後台空間管理要點」規定執行。
(四)申請單位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用電源,因活動有必要使用時,應經本中心技術人員同意後,由技術人員親自或協助操作。
(五)本中心各通道或樓梯應保持通暢,不可堆放雜物,造成避難之障礙;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時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中心得隨時要求搬離移除,否則將強制逕行搬離移除。
(六)因救災需要,救災人員得破壞任何阻礙救災活動之物品,災害發生之事由歸責於申請單位者,對於遭損壞物品申請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七)嚴禁破壞及阻礙任何消防安全設備,經發現有破壞情形者,申請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九、違反租用規定罰則
(一)本規定為場地設備租用契約之一部份,申請單位未遵守本規定之各項規定者,即為違約。
(二)申請單位有前項情形或違反租用契約之條款者,本中心得視其情節輕重,立即停止其繼續使用場地設備,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並得自發文日起停止申請單位申請租用場地設備之資格3個月至2年。
(三)申請單位對本中心倘有任何未繳清之欠款,本中心得停止其租用場地設備之資格,直到欠款繳清為止。
十、其他
(一)休館:本中心為維護與保養場地,得視需要決定保養之日期及天數,並於保養期間停止對外租用場地。
(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場地租用合約及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之。
(三)本須知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